汇算清缴必备!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常见误区,90%的会计容易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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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就像是给公司进行一年一度的大扫除,通过汇算清缴,企业需要对过去的一年进行盘点,算算企业挣了多少钱?该缴多少税?因此汇算清缴的工作十分重要。很多朋友已经陆陆续续开展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了,做过汇算清缴的朋友一定知道,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容比较庞杂,稍不留神就容易出错,出错了还要自己背锅。针对容易出错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操君精心整理了几个常见的案例:

常见误区一:工资薪金扣除对象为跟企业签订合同的员工

案例详情:

案例剖析:

1、对于A公司来说,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3人,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条件,A公司支付的报酬部分属于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2、业务骨干不在A公司任职和受雇,属于外部单位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A公司相应的培训费支出做劳务处理,不得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3、其余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A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属于企业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5、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案例中的临时工需要区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主要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劳务报酬,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6、劳务派遣员工也需要特别留意,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本案例中的情况为直接支付给个人,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7、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若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例如:工资表、签收表、转账单据等。

政策依据: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酬的税前扣除必须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主要包括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正式员工,企业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人员,以及由企业直接向个人支付费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未强调企业必须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判断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是否合规时,可以重点关注:对方是否在企业任职,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企业是否有“职位”或“岗位”,也可参照下列情况: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个税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是否执行单位统一的考勤、考核制度;

5. 是否服从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

常见误区二:今年支付了上年的工资奖金,汇算清缴记入了上年度

案例详情:

案例重点:

2020年的年终奖,2020年计提,2021年发放、申报个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计入哪年?

官方回复:

2021年实际发放的奖金,应在实际发放次月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如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参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值得深思的问题:

跨年度支付有2种情况:

1、上年度计提,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实际支付;

2、上年度计提,在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

同样都是税前扣除,有的人认为跨年了但是在汇算清缴前支付的可追溯到汇缴年度扣除;如果是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支付的,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

观点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观点二:与上述官方回复出发点一致,企业汇算清缴后发放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可以在实际发放的当年税前扣除。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强调是“每一纳税年度支付”,没有规定具体哪一个年度计提,因此应在实际发放的当年税前扣除。

温馨提醒:针对此种情况,实际操作中一定要先咨询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常见误区三:公司要求员工找发票抵工资奖金,用这部分工资税前扣除

案例详情:

案例剖析:

这样的操作很普遍,员工上交的发票可以用来作为公司的成本从利润中扣除,这样公司税金同样也可以免去部分,这样就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了实际利润。对个人来说,也减少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看似“双赢”。实际上,员工以月收入获得的社会保障如社会保险、公积金、产假工资等,这些都只会依据账面的工资数来核算,发票抵扣的工资不核算在内,相关保障将大幅缩水。

从税务的角度,这也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源的流失。案例中的发票非企业日常经营中真实发生的业务,是不得扣除的。强行扣除只会让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加,财务人员也将担心税务的随时稽查,百害而无一利。

政策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费用”顶替“职工薪酬”是违反会计准则行为,轻则不符合单位财会制度,重则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发票罪。

关于工资,实操君还整理了以下比较常见的涉税风险:

1.冒用他人信息虚列工资

之前就有不少伙伴在个税APP上发现自己的信息被企业冒用,信息被别的企业冒用发“工资”其实是很多不法公司通过这样的操作来进行偷税。比较严重的情况,警察和税务机关部门都会介入。虚列工资不仅要面临高额的税收滞纳金罚款,还会受到相应的降低纳税信用级别等惩戒。

2.大量员工零申报

企业长期零申报,不但会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还面临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被罚款的风险。如果企业长期零报税,并且纳税人持有发票的,发票会被税务局降额度、降量,还要纳税人定期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核查。

3.故意不用公司银行发工资

移动支付方便快捷、已成潮流,很多公司还在用现金发工资,税务局早就看出不正常了。据不完全统计,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企业,不申报个税、少申报的情况基本都存在。

4、故意混淆劳务和工资申报!

尤其是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工、临时工、第三方员工,很多本应属于劳务所得进行纳税申报,都进行了工资、薪金项目申报。这样的操作迟早是要被税务稽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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