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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30 日,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
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3)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等均需依法申报。
(4)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不得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5)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个破产案件中申报
债权。

十三、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 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
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但是债
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提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3)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
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
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4)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未获全部清偿,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
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
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2. 保证人破产
(1)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
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
序中的分配额应先行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3.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1)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2)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
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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